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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职务侵权二审成功改判案

发布者:杨章华|时间:2021年01月16日|7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事故职务侵权成功改判案

一、案件与判决书摘要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09民终1581

上诉人(原审被告):揭

委托代理人;杨章华,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萍乡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上诉人揭某上诉请求:1.撤销(2020)赣0902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第七页第一项判决”,对被上诉人彭某的赔偿,由被上诉人萍乡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3.判令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揭某上诉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为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二者存在雇佣关系,这与事实明显不符,请求确定二者存在雇佣关系。……、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看出,上诉人骑着载有标志为“饿了么”的专用送餐箱,正在送餐,事发时间为12:45分,正是送餐高峰期,因此,上诉人正在履行职务行为,故赔偿责任应由萍乡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同时萍乡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因此财保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

一审法院认为,……综上,揭应赔偿彭51840.64元(84845.6元-33004.96元)

……

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了七组证据……

本院认为:一、关于雇佣关系的确认问题。……以上证据足以认定上诉人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且事故发生于上班时间。二、关于具体赔偿费用问题。财保公司《雇主责任险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系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财保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就该条款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存在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撤销2020)0902民初1107号判决书第一项,改判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彭某51840.64元。上诉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

二、案件点评:

本案是被雇佣者侵权案,由于在一审中揭某举证不充分,被认定为个人侵权,不是职务侵权,因此判定个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二审时,揭某委托了本律师,通过充分沟通,调取各种证据,从而使二审认定了职务侵权,应由公司承担责任,转而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在二审中获得改判,从而成功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

三、律师提醒:

1、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收集很重要。

2、聘请一名专业律师,更能充分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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