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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

发布者:杨章华|时间:2022年09月05日|6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

一、案件与判决书摘要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赣 09 民终 1805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 ,江西某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章华,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 杨某

上诉人汪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及原审第三人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2022)赣 0982 民初 162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 院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汪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黄某的 一审诉讼请求(即汪某无需向黄某支付工程款 XX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黄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 一审认定双方签订的《绿化工程承包合同》违背了法律规定为 无效合同,则不能作为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一审判决仍以每平方米 46 元的价款对案涉工程计算,自相矛盾。……二、退一步,即使认定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一审判决认定黄某与杨某为合伙关系,其二人内部为互为连带责任,作为合伙人之一杨某就案涉工程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向汪某出具《收条》载明“所有工程款以结清。”该收条是杨某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其效力应当及于黄某,汪某与黄某、杨某之间就案涉工程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三、汪某将案涉工程转包给黄某,按照常理肯定要获取一定的差价或利润。……在汪某就案涉工程结算价远低于双方约定的 46 元/平米情况下,仍要求汪某按 46 元/平米向黄某支付工程款有失公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驳回黄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以维护汪某的合法权益。

黄某辩称,一、黄某与汪某合同无效,黄某不应付款的主张不成立。……二、对于杨某未经黄某同意,擅自向汪某出具的结清证明,对黄某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免除汪某的付款义务。……三、汪某主张与

建设方结算的价格偏低,故同样应缩减结算给黄某的费用,对汪某不成立。

杨某述称,杨某就是拿了 7 万元,杨某与黄某是合伙关系,黄某称其占三分之二的股份不成立,实际是各占一半的股份。总款工程款没结算,不清楚多少钱。总款工程款第一年结了 15 万元,第二年在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结了 5 万元。

……

二审中,当事人提交了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汪某实际承建某中学的工程为校园硬化路面、地面铺设沥青及配套工程,签约合同价为7,599,952.75 元;黄某从汪某处承接的绿化种植属于该工程的一部分……

综上,汪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案件点评:

1.本案是建设工程结算费用争议纠纷的典型案件。一审被告在一审败诉后不服上诉,经二审查清后,仍然支持一审原告的诉请,维护原判。

2.建设工程是息诉率比较低的案件,证据多、结算周期长,致使很多事实双方都存在争议。因此需要律师投入较多精力,需要更加专业的分析。

三、律师提醒:

1、为减少争议,建设工程合同从签定、履行至竣工验收等阶段,尽量形成书面材料,将工作内容,包含过程中的内容,特别是签证,尽量记录清楚,以减少争议。

2、对于约定的内容一方不履行,构成违约的,可以采取多种手段维护自己权利。对于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起诉,强制对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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